1、案情简要介绍
乔女性、王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并育有女儿小王。王先生在结婚以前支付全款买下杭州的3套房,一套自住,两套出租。结婚时,王先生将老婆的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的房本上。但双方结婚以前缺少深入知道,结婚以后因性格脾气差异、交流不够渐渐因家庭事务产生矛盾。2020年时,乔女性来法院起诉离婚。两人对离婚这件事件没异议,但在房地产分割、女儿抚养权上各有各的想法。乔女性觉得,三套房是夫妻一同财产,理应付半分,依据照顾女方和孩子的原则,应依法予以多分,即她应获得其中的60%。同时,她请求判令女儿归她抚养。王先生说,买房时他与老婆还不认识,后办理房地产证时,由于政策缘由,不可以登记在他一人名下,才不能已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此觉得房地产事实上是他的结婚以前财产,不认可分割。
西湖法院觉得,关于双方争议的三套房地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一同财产依法分割;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三套房子的合同签订状况、购房款支付状况、税费支付状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原、被告双方对三套房地产来源的贡献大小,结合《中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原因。
一审对房地产分割部分是如此判的:法院酌情确定乔女性可分得约25%的份额,王先生可分得约75%的份额。后乔女性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乔女性上诉时觉得,即使是一方个人全额出资买房,结婚以后加名与结婚以后获得房地产登记,也是对另一方的赠与。因为夫妻对财产共有些特质,在双方没约定一同共有份额的状况下,在分割时理应一人一半。
二审法院觉得,虽该三套房地产在双方结婚以后登记为一同共有,但这不当然意味着各半一同,也无证据证明王先生有将房子一半份额赠与乔女性的明确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判决时,已充分考虑双方对案涉三套房地产的贡献大小,并兼顾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尚属合理范畴,遂二审法院予以保持。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案涉房子是夫妻一同共有,但并不是一律平均分割,法院会依据房子出资来源、双方在婚姻中是不是存在过错、是不是一同生活等具体状况进行分割。
2、适使用方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一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法院裁判实践
不少人觉得,既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是加上了配偶的名字,房屋理应有一半是自己。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一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审理法院觉得,关于双方争议的三套房地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一同财产依法分割。但这不当然意味着各半一同,在无证据证明老公甲有将房子一半份额赠与乙的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形下,需考虑三套房子的合同签订状况、购房款支付状况、税费支付状况等案件事实,比较甲、乙双方对三套房地产来源的贡献大小,并结合《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原因具体分割。最后法院酌情确定乙可分得约25%的份额,老公甲可分得约75%的份额。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房子是夫妻一同共有,但并不是一律平均分割,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会依据房子出资来源、双方在婚姻中是不是存在过错、是不是一同生活等具体状况进行分割。